湖南应用技术性学院外籍教师(专家)聘任与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3/9/19 11:31:28 分类:中外合作办学 来源:本站 文档号:13809-2014-01-01-0001

为规范我校外籍教师(专家)(以下简称外教)的聘任和管理,加强引进外国智力工作,充分发挥外教在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提升我校办学层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外教聘请

(一)聘请原则

聘请外教应贯彻按需择优选聘,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

(二)聘请程序

1.申请。需聘用外教来我校进行长期教学的单位(下称聘用单位)应根据本部门工作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国际交流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聘请外教的人数及其理由;外教的教学任务(教学科目、教学时数、教学对象等);外教的教学目标及其业务管理(教学要求、合作教师配备等)。

需聘请外教来我校进行短期交流、讲座等学术活动的部门,应提前三个月向国际交流处提出书面申请。

2.核准。国际交流处根据聘用部门的申请,结合学校年度发展计划,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招聘。

3.招聘。我校坚持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方针。聘用单位可以充分利用本部门的人力资源和学术交流渠道,独立自主地选聘所需专业的外教;国际交流处应利用一切对外交流渠道,完成聘用部门聘请外教工作。

4.签订合同。任教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的外教必须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合同内容由聘用部门草拟,国际交流处审核,由分管校领导代表学校与外教签订。

外教合同期满,如工作表现良好、聘用部门需要留用的,可以续聘。

(三)外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我校的各项规定,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对华友好,愿意合作,业务水平较高,所从事专业符合教学科研实际需要。

2、语言类外教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或持有语言教师资格证书,发音清楚,口齿流利,且教授的语言应是其母语或其国家的官方语言。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优先考虑。专业类外教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3、年龄55岁以下,在教研、科研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可以放宽到59岁,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

(四)外教应提供的材料

1、有效护照复印件。

2、个人简历。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出生地、婚姻状况、学习经历、工作经历、详细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

3、最高学历证明或专业资格证明复印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

4、近期体检证明(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复印件。

5、外教在其所在国自行购买的人身保险和医疗保险凭据。

6、外教所在国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7、相关部门推荐信。

8、护照规格相片8张(一寸)。

(五)外教聘请需办理的手续

1、外教人选初步确定后,聘用部门应及时将人选有关信息报国际交流处。

2、外教入境前,国际交流处需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被授权单位邀请函》。

3、外教入境后,由保卫处负责去派出所办理外国人临时居住登记;由聘用单位派合作教师协助外教办理体检,获得健康证明书;由国际交流处负责办理《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居留证》和聘用合同。

二、外教行为规范

(一)法律法规和校规

1.外教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干涉中国内政和学校的内部管理。

2.外教应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不得在学生中宣传自己的宗教信仰。

3.外教应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和道德规范。

(二)课堂与教学

1.外教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应当注意仪表,衣着整洁 不得穿拖鞋、背心上课,不得在课堂抽烟吃零食。

2.外教应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不得和学生谈恋爱或发生亲密关系。

3.外教应接受学校的工作管理、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价。

4.外教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兼做与其在学校教学无关的业务。

(三)学生

1.对于纪律涣散或不尊敬外教的学生,外教应向聘用单位相关负责人报告并建议采取措施,但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侮辱,也不得以不上课作为惩罚手段。

2.外教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强迫学生购买学校没有要求的教材或材料。

(四)授课、代课、调课、请假、迟到、早退

1.外教应服从学校分配的教学任务和课程安排;除非学校分配的教学任务超出合同规定的工作量,任课教师不得拒绝接受。外教应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保证教学工作质量。

2.外教代课,调课,请假与其他专任教师程序一样应该遵守以下审批程序:

1)按要求填写申请表;

2)提前三天向其教学主管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

3)申请代课与请假还需得到外事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申请调课应将申请表复印件送交国际交流处备案。

外教因为突发情况确实不能提前递交书面申请的,应当向教学主管(聘用单位)口头申请并得到批准,在一周内补上书面申请表并按照以上程序得到批准、备案。

3.以下情况,不予批准:

1)占用工作时间旅游;

2)做兼职或者从事其他与本校教学无关的业务活动;

3)教学主管和外事主管认为不应当批准的其他情况。

4.外教违反以上关于代课、调课或者请假的规定,学校对外合作交流中心在与外教所在聘用单位(教学主管部门)协商后,可以向该外教发出书面警告,并根据外教与学校签订的合同扣除课时费。

5.外教无故迟到、早退两项累计超过三次,外教所在聘用单位(教学主管部门)应当向该外教提出书面警告并送交复印件给对外合作交流中心、教务处备案。

以下原因不列入书面警告事项:

1)不可抗力: 如火灾、交通事故、抢劫等原因导致外教不能准时上课的,但该外教有证明这些原因存在的义务;

2)因为客观原因导致外教上课迟到的;

3)学校要求推迟上课或提前下课的。

三、住宿管理条例

1.外教应当在学校指定的公寓住宿。

2.当外教入住时,应当查实清点学校配置的电器,家具和其他物品,并签收清单并缴纳押金,保证妥善保管这些物品;离校时,应通知国际交流处办理电器、家具和其他物品的清点和移交工作并领取退还的押金。

3.外教要爱护公寓内设施,管好个人物品,注意防火、节水、节电,离开房间时,切断电视,空调,等家用电器的开关。

4.学校提供的住房,作为外教在我校任教期间的宿舍,外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非法目的,不得从事赌博、色情、聚众酗酒等活动。

5.外教在校住宿期间,必须自觉遵守校园作息制度,否则将予以处分。

6.为了保证外教的安全,保证外教的休息时间,晚上十一点以后,外教不得在公寓内留宿外人;外教如有亲友来访,确实需要在公寓过夜的,应提前告知学校外事部门并得到批准。同时,外教应填写由国际交流处提供的申请表格并在亲友到来之前送交对外合作交流中心、保卫处备案。

7.外教不得在公寓留宿学生过夜;为了保证外教的正常休息,晚上十一点以后,学生不得拜访外教。

8.合同期满十日内必须离校。

9.学校为每位外教提供一套一室一厅的住房,配备整套家具电器,自外教入住之日起,应妥善保管房间钥匙,不得私自配钥匙与转借他人,如钥匙遗失,应尽快与对外合作与交流处联系更换门锁。费用自理。外教应确保自己住房内设施的安全与完整,如有物品人为损坏或遗失,由外教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10.外教到任后,从相关学院领取课程所需教材。

四、工作报酬及纳税

(一)工资

1.我校按国家分配制度的有关规定及外专局关于外籍专家的工资待遇相关规定确定外教应得的工资报酬。

2.由于外教违反我校规章制度损坏我校财产,或者违反聘用纪律和制度受到经济处罚,或者违反本管理办法应当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我校有权从外教工资中予以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

1.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受聘方义务,我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教工资或其他报酬内代扣代缴。

2.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外教依据合同取得的均为含税工资和其他报酬。

1.外教到任后,我校统一为外教办理人身意外及医疗保险。

2.外教与我校合同到期后,其与校方的聘用关系同时解除,学校不再对其承担任何责任。

3.外教享有中国法定假日。在聘期间,外教需提前向我处报告旅游目的地及日程安排。

五、违反本办法责任

1.外教一学期中因为违反本办法规定被书面警告三次或以上的,学校可以开除该外教。

2.对于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外教,学校可以不经过书面警告直接开除。

3.被开除的外教,学校不提供本学期的机票补贴和假期旅游补贴。

4.对于严重违反本办法或被开除的外教,学校保留通报政府机关和有关单位的权利。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